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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“5年內繳足注冊資本”!增加“股份公司全額繳清資本”!《公司法》草案迎新變化!
來源: | 發(fā)布日期:2023-12-28
        公司法草案迎來第四次審議稿,大家關心的“注冊資本5年內實繳完畢”的規(guī)定有變化嗎?又增加了哪些新條款?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~
        (注:本文僅針對公司法草案變化作分析,正式的新公司法還未出爐,大家謹慎參考。)

        12月22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(fā)言人記者會。會上透漏了有關公司法修訂草案的情況。

        關于公司法修訂草案(四次審議稿)。2023年8月,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。根據(jù)各方面意見,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四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:

        一是,完善注冊資本制度相關規(guī)定。增加規(guī)定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(guī)定,為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預留空間。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發(fā)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全額繳納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二是,強化職工民主管理,完善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。

        三是,完善股東權利保護。增加失權股東救濟程序,增加股東查閱、復制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規(guī)定,完善雙重代表訴訟程序。

        四是,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作為等比例減資的例外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 與第三次審議稿相比,本次審議稿取消了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(guī)定”,而是強調了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及國務院可以對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(guī)定”,為設定短于五年的認繳期限預留了空間。

        雖然四次審議稿取消了該規(guī)定,但是卻增加了“股份有限公司發(fā)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全額繳納股款”。

        無論是現(xiàn)行公司法還是前三審稿件,對于股份公司的實繳問題似乎總是“語焉不詳”,此次一旦四次審議稿獲通過,則意味著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全額實繳注冊資本了。這一規(guī)定內容的具體條款值得高度關注。

        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,公司法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審議,究竟公司法第四次審議稿能不能獲得通過,我們拭目以待吧~

        下面跟小編一起學學注冊資本的稅務知識吧!

        公司注銷時認繳的資金需要補齊嗎?
        要分兩種情況來看:
        1.沒有債務: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沒有未獲得清償?shù)膫鶆眨徊铄X,那可以直接申請注銷,不需要補齊。
        2.有債務未清償 :辦理注銷時差欠到期債務不能清償,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,按企業(yè)破產法規(guī)定,該出資額要加速到期,也就是必須補齊。
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另外,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規(guī)定,公司解散時,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,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,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,以及依照公司法規(guī)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。

        總結:公司注銷時要不要補齊出資,主要是考慮公司對外負債清償情況。也就是到期要補齊,沒到期如果有債務未能清償也要加速到期,如果沒有債務也沒有到期就不用補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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