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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門注冊商標取名有“底線”,這個“禁區(qū)”不能踩!
來源: | 發(fā)布日期:2022-05-03
    走在大街上,偶爾會看到用“愛屋吉屋”“百衣百順”“魔鬼步”“小蹄大作”等命名的小店。經(jīng)營者如果想把這些看似既有才又個性的名稱注冊成商標,常常會被行政主管部門駁回注冊申請。有不服氣者發(fā)起行政訴訟維權,結果在法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以敗訴告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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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何以如此?理由是這些商標注冊申請踩到了“不良影響”禁區(qū)。商標是產(chǎn)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,要在市場中站穩(wěn)腳跟,首先要注冊商標。在行業(yè)競爭激烈的市場上,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、脫穎而出,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、標新立異的標識作為商標。但一味追求個性、博公眾眼球,效果可能適得其反。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風俗底線,就會遭遇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。

    01、商標起名有“底線”
    很多人看過小說《鬼吹燈》,然而圍繞這個知名IP卻出現(xiàn)了很多知識產(chǎn)權糾紛?!肮泶禑簟蹦芊褡鳛樯虡松暾堊??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審理了相關案件。
    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(chuàng)作工作室為海報等商品、戲劇制作等服務申請注冊“鬼吹燈”商標。他們主張其投資人為知名度極高的《鬼吹燈》系列小說作者,“鬼吹燈”標識也具有區(qū)分于小說名稱的顯著性,具備區(qū)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。
    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“鬼吹燈”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,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,易使人產(chǎn)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(lián)想,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。而且,“不良影響”條款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,“鬼吹燈”標識無法經(jīng)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。
    眾多被攔在商標注冊門外的不止“鬼吹燈”,有時因不規(guī)范使用漢字或成語也會對社會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。在“功??√愦笞鳌鄙虡税钢?,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食物熏制等服務申請注冊。原告在店面標識中顯著突出“小蹄大作”四個字,易使社會公眾將商標與成語“小題大做”聯(lián)系在一起。
    法官指出,“功??√愦笞鳌鄙虡耸遣灰?guī)范使用我國成語,這種標識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,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,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(yè)產(chǎn)生負面影響,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,不應核準注冊。
    商標的文字、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歷史、文化、傳統(tǒng)習俗等相關聯(lián),可能對我國文化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影響,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規(guī)定的“有其他不良影響”。比如,“愛屋吉屋”“百衣百順”“魔鬼步”商標屬于此類不能獲準注冊的商標。
    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說,常見涉“不良影響”條款的案件可劃分為五類:
    其一是標識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,如“該活!”;
    其二是標識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,如“戰(zhàn)備糧”;
    其三是標識有經(jīng)濟上的不良影響,如“美金系列”;
    其四是標識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,如“百衣百順”;
    其五是標識有宗教、民族方面的不良影響。

    02、何為“不良影響”條款
    部分經(jīng)營者存在一個誤區(qū),認為打社會公共利益的擦邊球,是商標博得關注的捷徑,可以使商標在表達上獲得其他商標不具備的顯著優(yōu)勢,讓消費者能夠在短時間內(nèi)記住某個商標。
    目前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通報了涉“不良影響”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,以及“不良影響”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,并發(fā)布典型案例。

    “不良影響”條款體現(xiàn)在商標法中。其具體規(guī)定為:“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”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決定,且經(jīng)復審后不服駁回復審決定,向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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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由此可見,現(xiàn)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在選擇商標時,缺乏主動避讓“不良影響”條款的敏感度,申請商標容易因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導致被禁止注冊和使用。法院和行政機關關于“不良影響”條款的審查標準較為一致。

    03、遠離“不良影響”紅線
    近年來,我國知識產(chǎn)權界“不良影響”話題度越來越多,因不良影響半路夭折的商標也不在少數(shù)。“不良影響”條款作為商標法規(guī)定的“絕對禁止”條款之一,受到社會廣泛關注。
    隨著經(jīng)濟社會不斷發(fā)展,經(jīng)營者對商標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,也更加注重商標的個性化表達,但部分經(jīng)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的標新立異,這與知識產(chǎn)權保護初衷相背離。
    如何判斷標識是否具有“不良影響”?判斷標識是否具有“不良影響”,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:
    一是標識本身含義,即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,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(fā)作判斷;
    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,只要標識具有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,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;
    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,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(tài)無關;
    四是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。如果標識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,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來規(guī)制,避免“不良影響”條款濫用。

    以商標“IIO”為例。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工業(yè)用膠、固化劑等商品上。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訴爭商標由英文“IIO”構成,從視覺效果上看,與數(shù)字“110”高度相近。“110”是我國眾所周知的報警電話,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“110”。如果將與報警電話“110”高度相近的標識作為商標使用,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。因此,法院不予核準注冊。

    “商標申請不能隨心所欲,盲目追求標志的個性化表達,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,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。”法官提醒,市場主體在商標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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