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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收到稅務稽查通知如何配合?
來源: | 發(fā)布日期:2023-09-27
        收到稅務稽查通知后,需要怎么配合?
        (一)配合提供資料
        在核實完檢查人員的稅務檢查證及相關稅收執(zhí)法文書后,應根據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與相關業(yè)務有關的生產經營資料和財務資料。
        提醒:對于需提取證據材料復制件的,根據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(guī)定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)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單位(個人)在復制件上注明“與原件核對無誤”及原件存放地點,并簽章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據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十八條,調取賬簿、記賬憑證、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,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,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后簽章確認。

        調取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、記賬憑證、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,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;調取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、記賬憑證、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,應當經設區(qū)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并在30日內退還。退還賬簿資料時,應當由被查對象核對調取賬簿資料清單,并簽章確認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配合接受詢問
        被查對象負有如實反映情況、回答詢問(調查)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據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(guī)定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)第二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、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(guī)定處理:
    1.提供虛假資料,不如實反映情況,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;
    2.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、錄音、錄像、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;
    3.在檢查期間轉移、隱匿、銷毀有關資料的;
    4.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。  

    (三)配合后續(xù)處理
    在稅務稽查后,如果確定納稅人涉及稽查補稅或行政處罰的,稅務稽查部門會出具《稅務處理決定書》或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》等稅收執(zhí)法文書。財務人員可持相關稅收執(zhí)法文書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現(xiàn)場繳納,也可以通過登錄網上電子申報企業(yè)端軟件進行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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